近年來露營活動日益盛行,全台近2000個露營區卻不到1成完全合法,內政部今日完成「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修正發布作業,交通部觀光局說明,面積未達1公頃的農牧用地與林業用地,可有條件申請基地面積10%的營位設施,業者接下來可向地方政府登記。

為導正露營活動亂象,同時輔導面積未達1公頃的農牧用地及林業用地露營業者合法申請經營露營場,交通部邀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內政部、原住民族委員會等部會,共同研議提出「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農牧用地及林業用地新增容許露營相關設施的修正建議草案函送內政部,內政部於今日完成「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修正發布作業。

觀光局說明,依照管制規則規定,位於農牧用地及林業用地面積未達1公頃者,於「農牧用地」可以有條件設置申請基地面積10%的營位設施、衛生設施及管理室,總面積不得超過660平方公尺;「林業用地」可以設置申請基地面積10%的營位設施及衛生設施,總面積亦不得超過660平方公尺。

此外,基於戶外活動安全因素,明訂露營場不得位於土石流潛勢溪流等19種環境敏感地區。

觀光局表示,為使露營活動管理能無縫接軌,交通部同步訂定發布「露營場管理要點」,規範露營場申請相關作業程序。後續將以「中央訂定管理機制,地方共同輔導執行」的原則,與地方政府合作分工。各縣市符合規定條件的露營場,可向地方政府申請使用許可並取得登記,合法設置露營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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