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例來說,父親贈與房地給兒子,贈與土地公告現值為1,000萬元,房屋評定現值為200萬元,經核定應繳納土地增值稅200萬元及契稅12萬元,合計212萬元。

如果契稅與土增稅為兒子(受贈人)繳納,則父親贈與申報時提示受贈人繳納稅捐收據及自有資金來源證明,可自贈與總額1,200萬元內扣除稅捐212萬元,再減除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後,贈與稅額為76.8萬元〔(1,200萬元–212萬元–220萬元)*10%〕。

如果契稅與土增稅為父親(贈與人)代為繳納,則贈與總額為1,412萬元(1,200萬元+212萬元),扣除稅捐212萬元及免稅額220萬元後,贈與稅額為98萬元〔(1,412萬元–212萬元–220萬元)*10%〕。

國稅局進一步提醒,如受贈人顯無資力繳納或經查明實際由贈與人出資代為繳納,其稅捐應以贈與論,併入贈與總額中核課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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