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姓男子前年透過約砲軟體,認識年僅13歲的國中少女小美後雙方約定性交易,事後遭小美母親提告,但小美在法院說詞反覆,無法正確說明當時是否有告知羅男年紀,加上自己承認有人都說她看起來超齡,甚至被羅男問到年紀時還要求「不要問」,羅男因此認為小美已成年,且交友軟體登入會員時,有要求必須年滿18歲才能登入的警語,一、二審法官認定羅男並無法判斷小美實際年齡,因此判決羅男無罪。
根據判決書,羅男於民國109年4月間,透過網路交友軟體結識當時才13歲的國中少女小美,並透過聯繫約小美外出援交,雙方共同前往某汽車旅館後發生性行為,但小美事後告訴媽媽,母親聞言後大怒立刻報警提告。
羅男雖然承認雙方有發生性關係,但辯稱他與小美是在交友軟體上認識,自己真的不知道小美的年齡,他認為小美已經年滿18歲,她的穿著很像大學生。而且強調該軟體有未滿18歲禁止進入之標語,在聊天室內參與之網友都有標明是滿18歲之人。
但是小美在警方製作筆錄時,表明自己是在性交易結束後,才在車上坦白告訴羅男只有13歲,但事後她又改口,她與羅男通電話,以及兩人到汽車旅館途中,曾告訴羅男自己只有13歲,後來又一度改口說自己是14歲。
但是地院審理時,小美又坦承自己跟羅男說15歲,一審法官認為小說詞不一,難以採信等理由,判決羅男無罪。但檢察官不服上訴。
但小美也承認,常有朋友認為她「比較成熟、超齡」、「說我像18歲」,因此法官認為,可知小美自己及其友人均認為她有超齡之外表,經常使人感覺其已年滿18歲,況且小美案發當日前往與羅男碰面時穿著便服,而非穿著學校制服,如果非事先知道小美之年齡,由她之身型、輪廓,搭配現今社會之穿著、打扮風氣,實難以認定羅男見到小美時,已可辨識她係未滿18歲、甚至未滿16歲之人,因此判決羅男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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