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科技公司於民國64年向新莊副都心某大地主,承租288坪的土地建廠房及宿舍,當年房租為每月7000元,地主過世後,兒子表示當年所收的租金已無法支付每年土地的地價稅,要求調漲房租,但雙方談不攏鬧上法院,法官認為目前台灣土地價值已大幅提升,每月7000元房租不符合市場行情,故要求科技公司110年2月至3月,每月支付21萬388元租金,自110年4起,每月21萬3270元,可上訴。

據判決書指出,知名科技公司於民國64年時和地主承租288坪土地,建3層廠房及宿舍,當年以不定期租賃契約每月7000元租給該科技公司,且47年從未調漲,地主過世後,兒子決定調漲房租,但公司不同意,2人只好告上法院要求法官主持公道。

兒子認為該土地科技公司幾乎是免費使用土地數十年,當年以「不定期租賃契約」簽訂每月租金7000元,但該地為新莊副都心,生活機能便利,每年租金僅8萬4000元,都不夠繳納每年地價稅13萬2346元,經不動產估價師認為該土地每月租金於110年3月以前為每坪應為730元,110年4月至111年4月為每坪為740元,故要求科技公自110年4月起調整為每月租金24萬8536元。

科技公司表示,土地鑑定得金額過高,且土地實際大小應扣除水泥牆及柏油路等道路範圍。

台北地院法官表示臺灣土地之價值已大幅提昇,又該土地供科技公司商業使用,生活機能良好,公司每月支付7000元之租金已不符市場租地行情,科技公司當年承租時,土地並未被分割,承租範圍應為土地利用範圍,故每坪之租金應以740元為合理價格,法官認定科技公司應自110年2月起至3月,每月支付21萬388元租金,自110年4起,每月支付21萬3270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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