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歲蔡姓男大生透過網路,結識15歲國中少女,雙方熟識後,2021年11月蔡懇求少女,指自己從沒看過女生自慰,遊說少女拍片滿足他的好奇心,而為取信對方沒惡意,蔡還先傳自己的全裸照給被害人,藉此取得少女自拍的不雅影片、照片,事後少女為此不安出現異常,家人獲知後報警提告,士林地院審酌蔡確實是自己觀看,且看完就已刪除未散佈,依引誘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處有期徒刑1年10個月,緩刑2年並向公庫捐款5萬元。
判決指出,蔡姓大學生透過IG結識被害少女,雙方經攀談後逐漸熟絡,去年底蔡向被害人表示,自己從沒看過女生自慰,很想要看,不斷拜託少女拍一段給他滿足好奇心,還強調「不用露臉沒關係」。
蔡為取信對方,還先傳了自己的裸照給少女,聲稱「妳也有我的照片,所以我不可能威脅妳…」少女因涉世未深,又禁不起蔡百般哀求,最後在學校女廁內,陸續拍攝3段自慰影片及3張照片傳給蔡。
但被害少女事後深覺不妥,言行開始出現異常,經親友追問後說出此事,家屬獲知後十分生氣,選擇報警、提告。
合議庭審酌,蔡利用被害人年紀尚輕,心智發育尚未健全,引誘對方拍攝猥褻影像供其觀覽,藉此滿足個人私慾,卻影響被害人身心健全發展。
但考量蔡未有前科尚在就學,到案後坦承犯行,且有意與被害人和解,犯罪動機出於對性事的好奇,一時衝動所致,且經檢警調查,蔡在觀看後已將檔案刪除,查扣的電腦、手機也未發現有散佈的情形,犯情尚堪憫恕,符合減刑條件。
士林地院依誘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判蔡有期徒刑1年10個月,緩刑2年,緩刑期間交付保護管束,並應接受法治教育課程2次,另向公庫捐款5萬元。
士林地院,緩刑,不雅影片,網路交友
發表意見
中時新聞網對留言系統使用者發布的文字、圖片或檔案保有片面修改或移除的權利。當使用者使用本網站留言服務時,表示已詳細閱讀並完全了解,且同意配合下述規定:
違反上述規定者,中時新聞網有權刪除留言,或者直接封鎖帳號!請使用者在發言前,務必先閱讀留言板規則,謝謝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