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地檢署檢察官偵辦北高雄某區公所工程收賄案,依貪汙治罪條例等,起訴54歲李姓區公所社經課承辦人員、49歲黃姓工程公司負責人與土木包商共8人。由於李、黃兩人均否認犯行,毫無悔意,檢方對兩人請求從重量刑。
檢方起訴此案時,李姓男子已經在押。檢警調查,李姓男子多次利用職務之便,涉犯2項貪汙罪,陸續向廠商收取賄賂共40.5萬元。兩名黃姓男子各以工程驗收等名目,分別向廠商索賄10萬元與30萬元。
至於另外3名郭姓與李姓嫌犯則涉嫌行賄養工處黃姓承辦人員,以1641萬元得標承攬某道路緊急搶修與養護工程標案。其中郭、李二人還涉嫌借牌投標,另行偵辦中。
檢方指出,李姓區公所承辦人員對廠商放水,涉犯刑法第 213 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及貪汙治罪條例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嫌。黃姓工程負責人涉犯刑法第 342 條背信及政府採購法第 88 條之違法監造罪嫌。兩人到案後都否認犯行,毫無悔意,因此檢察官請求法官從重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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