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姓男子3年前騎車行經苗40線1處路段,卻「犁田」,當場造成左側手肘開放性傷口、雙側性膝部挫傷等傷害,術後左手肘關節活動角度縮減,一狀告上法院,稱案發路段2側邊緣有砂石掩蓋標線且茂密雜草侵入道路,一審判決王自摔與道路無關駁回,王不服上訴,二審認為苗縣府疏於維護,判國賠138萬元確定。

王當時指控,當時車禍地點的屬於苗栗縣政府管轄,道路卻疏於維護,行駛於苗40線右側道路卻是泥土淤積,顯見縣府執行道路養護時,未將污泥清除、路肩整理,造成他自摔,導致勞動力的減損,並向苗縣府請求賠償醫藥費、看護費、精神撫慰金等費用計215萬餘元。

一審認為,王騎乘系爭機車自東往西方向沿苗40線道前進,另大貨車於路旁岔路駛出後右轉,自西往東方向沿苗40線道行駛,王見狀即向北側路邊減速偏駛,路面上有泥土及雜草,大貨車接近時,上訴人在有泥土、砂石、雜草之路緣處,向大貨車方向傾斜、停止,隨即倒地,但無法證明與雜草、砂石有相關聯性。

苗縣府稱,苗40線路面狀況良好,有定期巡查,並未發現任何道路功能缺失,且泥土及雜草均位於道路邊緣線以外之路肩處,不影響道路使用功能,與王騎車自摔沒有關聯性,於是一審駁回王的訴請,王不服再提上訴。

二審法官認為,根據王提供案發3年前及今年的現場照片比對,確實當時王摔倒的路段兩側邊緣佈滿砂石,道路標線被遮蓋,且泥土長了雜草茂密延伸路面,甚至遮住路旁護欄,但案發後的砂石、泥土、雜草都遭移除,標線也變明顯。

二審指出,若以王車禍當時照片判斷,雜草要長成那麼茂密,已經將道路邊線、路邊護欄、反光鏡桿子全部掩蓋,顯非一兩日即可長成,但縣府的巡查回報紀錄,卻記載「正常無缺失」,認為縣府未盡巡查之責須賠償,判賠138萬元,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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