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民間監督健保聯盟」發言人滕西華等7人,不願健保個資供學術研究聲請釋憲,憲法法庭判決部分違憲,相關機關應在3年內修法,逾期未制定或修正相關法律,當事人得請求「退出權」不讓健保資料供學術使用。
憲法法庭判決,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第1項但書第4款規定,有關病歷、醫療及健康檢查等個人資料,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醫療、衛生之目的使用健保資料,與法律明確性原則、比例原則尚屬無違,不牴觸憲法保障的人民資訊隱私權之意旨。
但憲法法庭認為,由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律規定整體觀察,欠缺個人資料保護之獨立監督機制,對個人資訊隱私權之保障不足,而有違憲之虞,相關機關應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3年內,制定或修正相關法律,建立相關法制,以完足憲法第22條對人民資訊隱私權之保障。
此外,個人健康保險資料對外提供利用等,在全民健康保險法及其他相關法律中,均欠缺明確規定,於此範圍內,不符合憲法的法律保留原則之要求,違反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資訊隱私權之意旨。相關機關應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3年內,修正全民健康保險法或其他相關法律,或制定專法明定之。
這起釋憲聲請案,是因《全民健康保險資料》及《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病歷、醫療及健康檢查等資料,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醫療、衛生目的及必要性,去識別化後可以使用人民的健保個資。
滕西華等人主張有「退出權」,不願讓健保個資供學術研究,且現行法令未規定如何去識別化,為免個資外洩及人民如何行使退出權,且公共利益與隱私權保障也違反比例及法律明確性原則。憲法法庭判決部分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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