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簡姓山友109年登山時在屏東笠頂山登山口處,發現當時屏東縣消防局陳姓主祕座車,竟張貼陳姓主秘性侵女山友的不實言論大字報在其車上,雙方還在山頂休息處大打出手,簡男因提不出任何證據,僅說自己是揣測之言,高雄高分院判處判處有期徒刑4月,陳男又提告民事求償精神撫慰金60多萬元,高雄高分院審結,判簡南應賠償10萬4900元定讞。
根據判決書,簡男於民國109年6月7日5時許至7時15分許間某時,在屬於笠頂山登山口處,見到屏東縣消防局主秘自小客車停放該處,即在該車上與附近工寮門上,分別張貼「XXX自製藥酒下藥性侵女山友」、「請問你性侵過幾個山友?」,而且親自署名,所示文字內容之大字報,陳姓主秘經其他山友告知後,蒐證向簡男提告。
簡男張貼大字報後,繼續上山登山,當登上抵笠頂山上「酋長客棧」之登山路線休息處,因陳姓主秘已在該處等候,見簡男到場,立刻上前質問前大字報事宜,雙方發生爭執,簡男竟與陳姓主秘互相推擠、扭打,致陳男眼鏡掉落破損,並受有左手指擦挫傷、右側前臂挫傷、右手扭傷血腫、脖子抓傷等傷害,經旁人勸阻始雙雙罷手。控告簡涉嫌誹謗、傷害等罪。全案經屏東分局移送屏東地檢署偵辦並起訴。
簡男辯稱:「我認為張貼的內容均是事實,貼大字報目的是為了防止陳男在笠頂山危害婦女。當日我貼完大字報後,到酋長客棧時,陳男就在那邊等我,他看到我時,就很大力把我推下山,我倒下時,還是由別人幫我扶起,我只有用手去擋告訴人,沒有碰到他身體,他的眼鏡是推我太大力自己掉落。」
法官調查後認定,簡男明知張貼大字報內容所述陳男性侵他人等情節,均為其主觀揣測,無法證明確屬真實,又依其所提證據資料以觀,無法認有何理由足以確信所言為真,卻仍在公開場所張貼大字報,確實有毀謗陳男名譽之客觀行為及主觀犯意甚明,事證明確,
簡男一審分依誹謗、傷害罪,被屏東地院分別判處3月和4月,併執行刑5月。他不服上訴,高雄高分院調查,簡自稱「下藥」僅是猜測,有無性侵也沒有看到,均為主觀揣測,因此傷害罪改判2個月,誹謗部分駁回,併執行4月。
合議庭法官認定,下藥性侵是很嚴重的指控,簡卻無法舉證,加上刑事部分,業經法院依傷害、誹謗分處3月和4月,併執行刑5月,得易科罰金,認定構成侵權行為,並審酌兩造職業等情形,認為賠償10萬4900元比較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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