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於2019年10月宣布國家「山林解禁」政策,方便民眾親山、愛山,依據消防署統計,消防機關2020年執行455件山域事故案件。民進黨立委江永昌則認為,行政院喊出「向山致敬」後,交通部觀光局卻只管「推事」,不可能走戒嚴時期「封山」、「全民禁止入山」的回頭路,因此應先聚焦在管制「商業團」。
江永昌透過臉書提出質疑,在既有的國安法、國家公園法、森林法、文資法之外,各地方政府還紛紛制定自治條例,而今體育署又端出「山域活動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台灣的登山活動既是「法規過剩」、又總讓人覺得不足。問題到底在哪?
江永昌表示,應該先聚焦在管制「商業團」,基於二個原因,首先,既然依靠山域活動的專業盈利,理應對團員的登山安全有更高注意義務。再者,隨著傳統登山健行協會的式微,參加商業團將會成為越來越高比例民眾親近山林的選擇,甚至將成為許多人進入登山活動的「第一次」。對民眾正確登山觀念的培養,商業登山團的角色會日益吃重。
他說,既然確立管制對象是有營利的商業團,在「手段」的選擇上自然是劃定登山活動業的範圍,就業者提供的服務內容監督、輔導升級。奈何行政院喊出「向山致敬」後,交通部觀光局卻只管「推事」,硬說「含交通、住宿、餐食的登山活動不是一種旅行業!」
行政院消保會只好責成體育署研擬「山域活動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然而這份法規命令納管商業團的同時,卻可能把非營利社團、甚至個人揪團行為也框進去。
江永昌說,問題就在於「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並不是框定、管制「營利商業行為」的適當工具:這個消保法用來保護消費者的制度,在消保會的解釋適用下往往變成「只要有收錢、你就是業者」。換言之,大學登山社、甚至個人若常在網路上找人組團登山,形式上有向大家收交通食宿費,就不免有被框成「業者」、和商業團收到同樣密度管制的可能。
此外,體育署草案的另一大問題,明文排除了經登記的旅行業者。事實上旅行社一直有在開登山團,而旅行業有資本額門檻、規模往往大於多數的登山嚮導業者,有什麼理由讓旅行業的登山團豁免於保險、詳擬登山計畫、專業嚮導全程隨行的要求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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