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宜蘭縣政府接獲檢舉,到座落於宜蘭縣抹茶山腳下的「呆水溫泉」稽查,發現現場設有櫃檯等,違法經營旅館業,宜蘭縣政府2次開罰40萬元及50萬元並勒令停業,業者不服提告抗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可上訴。
經營呆水溫泉的松桂軒國際公司遭檢舉後,宜蘭縣政府聯合稽查後,認為該公司經營的CLUB SUI館建物共12間房供會員住宿使用,違反發展觀光條例規定,且之前因在同址以呆水溫泉名義經營42間客房,違法經營旅館業,裁處罰鍰40萬元。
宜蘭縣政府認為該公司後來仍繼續營業,裁處50萬元罰鍰並遭勒令歇業,松桂軒國際公司提起訴願,經交通部訴願決定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松桂軒國際公司所營CLUB SUI館提供不特定人住宿並收取費用,應向宜蘭縣政府申請登記,領取旅館業登記證後,才可經營旅館業務,該公司確有違反發展觀光條例規定之情事,且其主觀上縱無故意,亦具有過失,原裁罰處分並未違反明確性原則,亦無裁量怠惰、裁量濫用及違反不當聯結禁止原則、比例原則之違法,駁回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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