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務委員兼國務委員王毅2日在紀念《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開放簽署40周年國際研討會開幕視訊致詞指出,1982年《公約》正式誕生,開啟了全球海洋治理的新篇章,應對當前全球海洋問題,具有弘揚多邊主義、促進公平正義、堅持開放進步等三大重要啟示。呼籲各方要堅持命運與共,推動海洋可持續開發。要堅持對話協商,維護海洋和平安寧。要堅持國際合作,守護海洋生態環境。要堅持國際法治,完善全球海洋治理。

王毅稱,《公約》作為海洋領域的綜合性法律文書,與其他國際條約和習慣國際法一道,共同搭建了現代國際海洋秩序的四梁八柱。重溫《公約》的締約歷程、宗旨目標及履約實踐,有三大重要啟示:

一是弘揚多邊主義。從1973年到1982年,包括中國在內的160多個國家,平等磋商、互諒互讓,歷經9年不懈努力,最終達成《公約》。《公約》立足全人類共同利益,兼顧不同類型國家訴求,達成一攬子安排,獲得國際社會廣泛接受。《公約》既賦予沿海國在專屬經濟區內的主權權利和管轄權,也保障其他國家合法的航行飛越等自由。《公約》為和平解決海洋爭端提供多種途徑,充分尊重爭端當事國的自願選擇。《公約》還創設了國際海底管理局、大陸架界限委員會、國際海洋法法庭三大機構,為討論和解決海洋問題提供了有益多邊平臺。這些內容,都是多邊外交的成功實踐,也是多邊主義的重要成果。

二是促進公平正義。中國和廣大開發中國家致力於改變已落後時代的舊海洋規則,積極維護各國特別是中小國家的正當合法權益,取得積極成果。《公約》開宗明義提出,要「實現公正公平的國際經濟秩序」,「照顧到全人類的利益和需要」。《公約》確立了國際海底的管理機制和決策程式,以法律形式鞏固了「人類共同繼承財產」原則,為開發中國家有效參與國際海底事務提供了制度保障。事實證明,《公約》為反對海洋霸權,保護海洋權益,促進海洋合作發揮了重要作用。

三是堅持開放進步。《公約》清晰載明,「未予規定的事項,應繼續以一般國際法的規則和原則為準據」。《公約》多次提及「通過主管國際組織」採取行動,要求「符合一般接受的國際規章」,顯示《公約》對其他涉海組織和國際規則的尊重。《公約》出臺後陸續制定關於國際海底和魚類種群兩份執行協定,目前各方正在談判關於海洋生物多樣性的國際協定。這些都充分表明,《公約》不是自我封閉的「絕緣體」,而是兼收並蓄的「調節器」,應當始終與時俱進,以更好地適應國際海洋實踐。

王毅強調,作為開發中海洋大國,中國兼顧自身正當權益與國際社會整體利益,始終與廣大開發中國家站在一起,全程積極參與《公約》談判,是最早簽署《公約》的國家之一。中國一貫恪守《公約》精神,嚴格履行《公約》義務,全力支持《公約》三大機構工作,積極開展海洋國際合作,盡己所能支持其他開發中國家海洋能力建設。中國堅定維護《公約》的完整性和權威性,反對濫用《公約》爭端解決程序。中國一貫主張在尊重歷史事實和包括《公約》在內的國際法基礎上,由直接當事國通過友好協商解決有關海洋爭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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