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新竹市長蔡仁堅不滿民國103年自行登記參選新竹市長,遭民進黨中評會除名,求償一元並登報道歉。高院去年5月更一審今認為,蔡名譽權受損,判決民進黨登4大報道歉1天;經法院調解,民進黨今表示,中評會處份無效,蔡仁堅仍具有本黨黨員資格。

黨內人士表示,由於本案件所涉及的法律是《人民團體法》當中的程序問題,因此在政黨法修正之後已不存在類似狀況,若依據政黨法第17條等規定,民進黨以中評會為專責單位處理除名處分,於法有據。

民進黨今發布新聞稿表示,民進黨於103年9月27日由中央評議委員會決議,將黨員蔡仁堅予以除名處分,其決議方法違反人民團體法第14條、第27條但書第2款規定,應屬無效,蔡仁堅先生仍具有本黨之黨員資格。

新聞稿強調,本黨向蔡仁堅先生參與創黨、長期投身台灣民主運動致以敬意,並期待蔡仁堅先生繼續貢獻心力,使台灣民主更為壯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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