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1名女子發現老公和小三多次前往摩鐵愛愛,109年時抓到老公和小三在高速公路下的涵洞車震,當場要小三賠償80萬元,她和老公離婚後,氣不過老公出軌得行為,要求老公賠償100萬元精神撫慰金,法官認為小三和男方共同損害女子的配偶權,具有連帶賠償責任,因小三已賠償完畢,故女子不得要求重複求償,判她敗訴。
根據判決書指出,1名女子與老公於100年9月結婚,幾年前她發現老公多次載小三前往溫泉旅館及汽車旅館後,便找徵信社跟拍,109年4月發現老公將車停在高速公路的涵洞下與小三發生性行為,她當場要求小三簽立「協議書」,要求小三賠償80萬元,她也於109年7月和老公協議離婚,但仍氣不過老公與小三多次發生性行為,要求老公賠償100萬元精神撫慰金。
老公辯稱,他和小三只是同事關係,因雙方有共同興趣,偶爾會一同採購用品,他和小三在在車內聊天時,遭徵信社人員及友人毀損車窗、強行打開車門,並威脅他脫下衣物、拍攝裸照,因警方到場才暴力未果,小三於警詢2人為男女朋友,且有親吻、擁抱等行為,是因為遭徵信社人員暴力威脅後受到驚嚇亂說的,與事實不符。
法官勘驗現場照片發現,徵信社人員抵達男方停放車輛之涵洞時,男方與小三在車內處於全裸狀態,且目擊者表示當時看見男方和小三正在車震,法官根據小三也於警詢時自白認定,男方已和小三交往3年,發生多次親吻、擁抱、性交等行為,男方所說的都是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法官判男方賠償前妻80萬元,但因男方與小三為侵害前妻配偶權共同行為人,依民法第274條規定,其所為之給付已生清償其與被告對原告所負連帶債務之效力,前妻已獲得小三賠償80萬元,再要求男方賠償80萬元並不適當,因法官駁回前妻之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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