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明(化名)開車載著未成年小女友小美與其朋友小花 、小夫 一同翹家,途中小明將另2人支開,開車載著小女友到停車場並在後座發生性關係,小明對小美說「一次把處女膜弄破才不會痛」,事後小美下體血流不止,到摩鐵沖洗還一度昏厥,緊急送醫治療,該起事件才隨之曝光。苗栗地方法院一審依對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判處小明3年10月徒刑;二審台中高分院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結果。

一名未成年的少年小明,透過臉書認識了年僅12歲的女童小美,2人為男女朋友關係,小美與朋友小花於108年8月6日凌晨翹家,小明得知後開車載著小夫去接2人,中途小明支開小花及小夫說要去買飲料,便開車載著小女友到夜市停車場發生性行為,並對她說「如果是第一次發生性行為,要趁月經來的時候,把性器放到妳的性器一半才不會痛」,而且要「一次把處女膜弄破才不會痛」。

事後,小明開車載小美回來時,小花發現小美臉色很差且一直流血,小美也坦承他們剛發生性行為,小明開車前往汽車旅館讓小美沖洗血跡,過程中小美一度昏厥,一行人才緊急將其送醫,經醫師評估疑似性行為再三詢問過後小美才坦承,事件因此隨之曝光。

據判決書所指,小明矢口否認是他與小美發生性行為,意圖推卸責任給「小夫」,表示2人已認識5年,但經查後竟無法查得此人詳細資料,也無法提供任何佐證資料給地檢署。而小花說詞與小美說法一致,無誇大、捏造情節,也與摩鐵監視影像、醫院診斷等客觀事實相符。

苗栗地方法院一審依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判處小明有期徒刑3年10月,不得易科罰金;小明不服上訴到台中高分院,駁回判決,應予維持,且不予緩刑,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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