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1名人妻小美(化名),發現老公和小三多次互相傳送裸露照片、性交影片等,又抓到老公和小三至少發生6次性行為,氣得和老公離婚,要求小三和老公賠償100萬元,法官認為小美和老公已於111年5月離婚,判男方和小三賠償30萬元。
據判決書指出,小美與老公於108年4月25日結婚,她在110年6月時發現老公和小三有不正常男女交往,2人常常互相傳送猥褻、性交影片、照片及文字,並至少發生6次性行為,她於111年5月經法院調解離婚,她認為老公出軌行為已經嚴重侵害她的配偶權,要求老公和小三賠償100萬元。
老公辯稱,他與小三並無發生性行為,且小三早就調職到南部任職,不可能發生6到7次性行為,且小美偷拿他的手機並將對話內容翻拍、截圖,為非法取得不能當作證據,他和小三的聊天內容僅為訴苦後戲謔之詞,並無任何出軌行徑。
小三表示,她並沒有和男方上床,小美提出的證據僅屬開玩笑,抒發心情,且小美所提供的證據無法證明她和男方發生性行為。
法官認為勘驗聊天紀錄發現,小三常常傳自己穿著裸露的私密照男方,而男方也會回傳自己生殖器的照片給小三,2人還傳送「好想把蟲蟲放進去」、「老婆嘴巴再打開一點,不然我怕我射不準喔」、「喜歡呀,想吃蟲蟲」,等性行為相關對話,故不採信2人說詞,因男方和小美已經離婚,故判小三和男方賠償小美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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