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強調,可先從寬解釋不合時宜的法令著手。例如,船舶法第70條第一項規定,遊艇不得經營載客服務,因此,如果只將乘客從A點載至B點即屬違法,重點是,遊艇休憩規劃「遊艇加飛機」行程,越來越普遍,乘客從高雄出發,抵達澎湖之後再搭飛機回高雄,就遭違法論處;再者,船舶法第70條第一項也規定遊艇不得載貨,搭乘遊艇的旅客如在澎湖購物,買了10公斤的土魠魚回高雄,也算違法。
即使遊艇碼頭設在港灣,遊艇也不得「在港內繞行」,否則,就違反商港法。侯佑霖指出,商港法規範的對象是商船,而商船本來就不會在港區繞行,但,遊艇繞港是觀光行為,各種船舶在港區依據避碰規則航行,對推廣海洋教育更有意義,如把管理商船的規則套在遊艇身上,當然不宜。
其實政府也把管理漁船的漁港法,套在遊艇的脖子上。根據船舶法第3條第1項第7款規定,禁上非自用遊艇臨時攬客行為,因為在碼頭臨時搭乘遊艇的旅客,「非屬於可得特定之人」,台灣遊艇公會秘書長張學樵直言,漁業署太本位主義,偏坦漁船,未來應想辦法管理各種船舶的共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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