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1名男子離婚後發現妻子小美(化名)於離婚前多次和小王發生性行為、傳送裸露照等,2人還曾互傳:「寶貝都弄小蝌蚪給我」、「都不讓我在上面咚茲咚茲」、「我想插插」、「喜歡看北鼻搖」等訊息,男子氣得要求小美和小王賠償80萬元,法官考量經濟收入等情況,判2人賠償18萬元。

根據判決書指出,台中1名男子與妻子小美於103年1月結婚,2人已在111年1月完成離婚登記,但他不滿妻子於婚姻持續時和小王發展婚外情,還互稱「寶貝」、「北鼻」、傳裸照、描述性行為之露骨對話及發生性行為等,他認為妻子與小王的行為已破壞夫妻生活之美滿,要求2人連帶賠償80萬元。

小美辯稱,他並沒有和小王發生性行為,與事實不符,她當時到台中友人家中過夜,為了節省車資所以才請小王來載,她並沒有和小王過夜且她傳給對方的照片均無露點,而小王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法官勘驗聊天紀錄後發現,2人曾外出過夜,且小美曾傳:「寶貝都弄小蝌蚪給我」、「都不讓我在上面咚茲咚茲」、「484我搖得你不喜歡」,小王則「我想插插」、「喜歡看北鼻搖,可是又好害羞喔」,小美也多次傳裸露上身,以左手遮住胸部及將上衣拉起,露出兩側胸部下緣等照,因此法官認定2人已逾越男女正常社交往來之分際,判2人賠償男子18萬元,可上訴。

#婚外情 #小王 #性行為 #裸照 #18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