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名林姓男子怒控小王和老婆開房發生性行為,法官判小王賠償80萬元後,老婆又和小王一起逛大溪、鶯歌老街,他氣得要求賠償50萬元,法官考量2人經濟能力等因素,判女方賠償10萬元。

根據判決書指出,1名林姓男子和老婆於111年1月經法院調解離婚,110年6月時得知老婆搭乘小王的車前往汽車旅館,便找友人一同前往,發現老婆和小王的房號後,林男於隔天小王外出移車將開起房門時,和友人一起衝進房內,見到老婆未穿衣褲,身上僅包著棉被,要求賠償50萬元。

事後老婆還是不斷找小王出遊,於110年11月牽手同遊鶯歌老街,12月時前往大溪老街,當街擁抱摟肩等,做出普通朋友間一般社交行為之分際,超乎社會通念所能容忍有配偶者與其他異性間往來之舉動,林男忍無可忍要求老婆再賠償50萬元,合計賠償100萬元。

老婆辯稱,針對再摩鐵發生性行為一事,小王已賠償80萬元,故林男不得要求她再賠償50萬,且她和小王出遊交往、會面等行為無法認定2人侵害林男的配偶權。

法官審理時發現,女方和小王發生性行為一事,小王已賠償80萬元,又2人事後多次相約出遊牽手擁抱等行為已超過一般異性朋友交往,雖女方和林男於110年10月提出離婚申請,但當時婚姻關仍在持續,考量女方經濟能力等因素,判女方賠償10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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