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1名加油站打工的邱姓男子和15歲小璇(化名)交往,並發生90次性行為,小璇母親聽聞女兒失身後氣得報警提告,一審時桃園地院法官判邱男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邱男不服提起上訴,高院法官考量邱男坦承犯行,且尚有悔意,改判邱男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緩刑4年。
根據判決書指出,1名邱姓男子於臉書認識1名15歲小璇,邱男明知小璇未滿16歲之人,竟於109年4月至10月交往期間,在其桃園市住處或車內,以每週3次之頻率,與小璇在30周內發生90次性行為,小璇母親得知此事後氣得報警提告。
一審法官依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性交,共90罪,各處有期徒刑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邱男不服提起上訴,高院法官認為邱男於警詢、偵訊、一二審審理程序中坦承不諱,且邱男已與小璇於法院民事庭達成調解並履行部分條件完畢,認定一審法官未考量邱男犯罪後態度,故撤銷原判決。
高院法官認為邱男明知小璇年僅15歲,竟無法克制己身情慾,與小璇多次發生性交行為,考量邱男與小璇互為男女朋友,犯後始終坦承犯行,且已與小璇及小璇母親達成和解,足認邱男尚有悔意,故依對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共90罪,各處邱男有期徒刑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緩刑4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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