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29日)通過司法院函送《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修正草案。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為提升產業國際競爭優勢,建構更具專業、效能及符合國際潮流之智慧財產訴訟制度,並使智慧財產案件得以專業、妥適及迅速審理,修正進行制度性改革,有其必要。
蘇貞昌裁示,該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經濟部、法務部積極與司法院及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司法院函送內容指出,以為提升產業之國際競爭優勢,建構更具專業、效能及符合國際潮流之智慧財產訴訟制度,同時回應各界對於專業、妥適及迅速審理智慧財產案件要求,經參考比較法制、綜合理論與實務運作,並審慎評估各方意見,爰擬具《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修正草案。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部分包含,修正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案件。(修正條文第3條);明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審判案件原則以法官3人合議行之;並明定例外得由法官 1人獨任審判之情形。(修正條文第6條);修正智慧財產法庭、商業法庭庭長之遴任、法官改任或遴選之類別及其辦理審判事務類別之限制(修正條文第9條、第10條及第15條);增列商業調查官之任用資格範圍(修正條文第17條)。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修正草案部分包含,針對智慧財產民事事件審理程序,增訂「審理計畫」、「查證」、「專家證人」、「法院徵求第三人意見」,擴大採行律師強制代理,並修訂舉證便利化、強化營業秘密訴訟資料保護等制度(修正條文第18條、第19條、第28條及第29條)。
此外,因應經濟部今年4月19日函送本院《專利法》、《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專利、商標案件之救濟程序,由現行行政訴訟程序改採準用民事訴訟程序之「對審制」,增訂專利或商標之複審及爭議事件程序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55條、第56條及第58條)。
為回應外界保護營業秘密之企盼,並落實專業及妥速審結之要求,將觸犯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等罪第一審刑事案件,修正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審理;且配合《國家安全法》第18條第2項規定,增訂侵害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案件第一審管轄權屬於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修正條文第59條)。
再者,為推動司法E化升級、促進法院審理效能、避免裁判歧異及解決實務爭議,併增修相關程序規定(修正條文第5條、第6條、第9條、第18條、第35條、第36條、第54條、第58條、第62條、第63條及第7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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