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江姓男子在今年2月騎乘重機界「法拉利」杜卡迪 Multistrada 1200以時速147公里在台二線狂飆,挨罰1萬2000元,遭記違規點數3點及吊扣牌照6個月慘,江男質疑員警未依法提前設立臨時「前有測速照相」,且藉路邊停放大卡車之掩護,與公車站牌併放,提起行政訴訴訟請求撤銷,士林地院認為裁罰依法有據,判處江男敗訴。
據判決書指出,江男於今年2月27日21時55分許,騎乘大型重機行經淡水區淡金路162號(往三芝)時,在有「限速60公里」之路段,經新北市淡水分局員警以非固定式科學測速儀器測速並攝得其違規事實測時速147公里,嚴重超速87公里之違規行為,予以逕行舉發,江男不服提出申訴後,經函請舉發機關查明違規事實後,仍認其違規屬實,應予裁罰,江男不服,在今年5月26日提起行政訴訟。
江男主張,舉發員警於非固定式儀器點前,未依法提前設立臨時「前有測速照相」等警示標誌提醒用路人,並將非固定式儀器測照隱蔽於臺2線淡水區淡金路162號(往三芝)處,藉路邊停放大卡車之掩護,與公車站牌併放,未依法需設於明顯之處,依執勤要點不符,其逕行舉發不得成立,並聲明請求原處分撤銷。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答辯,經查現場照片,可見該路段確實設有之『警52』之警示標誌,該標誌清晰未遭遮蔽,足供用路人辨識;另參酌採證照片內容亦可知,該測速儀器係以偵測車尾之方式測得車速,顯見違規地點與警告標牌間之距離確實相隔100公尺以上、300公尺以下,符合處罰條例第7之2條之規定且雷達測速儀之準確度堪值信賴,因此主張對江男所裁罰之處分,應無違誤,且江男既為合法考有駕駛執照之合格機車駕駛人,應對上述規定應知之甚詳,並應確實遵守。
士林地院認定江男超速之事實,至於江男質疑員警未依法提前設立臨時「前有測速照相」,且藉路邊停放大卡車之掩護,與公車站牌併放,法官認為因照片畫面並不甚清晰,無從據以認定員警為本件舉發時有故意躲藏於大卡車或公車站牌之後方;況舉發員警所持「非固定式儀器」於江男行向右前方最外側車道旁,縱所在位置之路旁停有大卡車或公車站牌致有部分之遮擋,亦不影響舉發之合法性,判江男敗訴,且須繳交300元裁判費。
發表意見
中時新聞網對留言系統使用者發布的文字、圖片或檔案保有片面修改或移除的權利。當使用者使用本網站留言服務時,表示已詳細閱讀並完全了解,且同意配合下述規定:
違反上述規定者,中時新聞網有權刪除留言,或者直接封鎖帳號!請使用者在發言前,務必先閱讀留言板規則,謝謝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