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女子與吳姓男子結婚後發覺吳男滿口謊言,不僅有多項前科還與呂姓女子外遇,女子打離婚訴訟時,才驚知吳男婚前就有私生子,讓她深感受騙,憤而興訟向吳男與呂女求償。案經上訴,高雄高分院審結,判吳男及呂女應賠償各11萬、10萬元定讞。

判決書指出,吳妻主張,於2016年間與吳男交往、2019年結婚,但她婚後才得知吳男竟有吸毒、竊盜、賭博及贓物等前科,甚至吳男婚前即腳踏兩條船,同時與鄭姓女子交往並使鄭女懷孕產女。

吳妻表示,2020年間她查看吳男的手機,竟又發現吳男與另名呂姓女子互傳曖昧訊息,吳男數度對她說謊,只為了與呂女見面約會,她某次臨時返回住家時,目擊吳男與呂女躺在同張床上,認為2人間互動明顯非朋友,已經破壞她的婚姻幸福美滿並侵害配偶權,故依法各別向吳男、呂女請求31萬、20萬精神撫慰金。

對此,吳男辯稱,與妻子結婚後,他就再也沒與鄭女聯絡,婚前就已告訴妻子關於鄭女懷孕一事;呂女則聲稱,吳男是她2019年夏天認識的朋友,2人為租車行的合夥股東,吳妻目擊並報警的當天,僅有她一人衣衫整齊在房間。

一審法院判吳男、呂女須各賠償11萬、10萬元。案經上訴,高雄高分院重新勘驗鄭女的證詞,發現吳男與鄭女交往的時間與婚姻關係重疊,且吳妻先前提起的離婚訴狀中,並未提及鄭女一事,認定吳妻提離婚時,並不知情鄭女存在,故不採信吳男說詞,酌情後認定一審判決無違誤,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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