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4日判決宣告刑事訴訟法第205條之2,強制驗尿規定不符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牴觸憲法第22條保障資訊隱私權及免於身心受傷害之身體權意旨,至遲於屆滿2年時失其效力。

針對判決,警政署回應表示,自即日起至主管機關完成修法前,已責令各警察機關依判決意旨,於非情況急迫時執行「非侵入性方式採尿」時,應取得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書後始得為之;如遇情況急迫,以非侵入性方式採取尿液,應立即於24小時內陳報檢察官許可,以兼顧犯罪偵查之必要與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的精神。

警政署表示,除已即時通報判決給各警察機關遵循辦理,並將於各式集會、會報、常年訓練及勤前教育等場合加強宣導;後續協助主管機關司法院辦理修法作業。

#判決 #警政署 #強制 #驗尿 #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