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東縣警局王姓員警,去年3月無故稽延刑事案件的辦案程序,無故延宕經辦的案件共14件,延宕之期間短則47日,長則418日,經內政部移送後,懲戒法院認定王男嚴重影響人民權益並影響後續司法偵辦,誠屬不該,判決休職6月。可上訴。
這起案件導因,王男在派出所任職期間,2020年受理車禍案件,該案未依規定陳報分局辦理刑事案件移送程序,去年警分局獲知後啟動調查,決議將王男記一大過懲處,台東分局擴大清查後,發現他從2021年至今年3月22日在派出所服務期間,有14件民眾報案案件,未依規定辦理。
懲戒法院審理後認為,王男受理民眾報案後,未依規定程序辦理,無故稽延,不僅影響報案人權益,且危害地方治安,且延誤刑事案件之偵查,造成難於發現真實,其行為足使民眾喪失對公務員執行職務之尊重及信賴,損害政府機關之信譽及形象,判決休職期間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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