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期局副局長高晶萍表示,為提升期貨商財務運用彈性與資本運用效率、明定期貨商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法源依據、推動期貨商財務資訊揭露即時性、強化對期貨商海外投資監理,金管會研擬修正相關條文,主要有3大修正重點。

首先,為推動財務資訊揭露即時性、並考量金融監理一致性,金管會明訂公開發行股票期貨商及金控旗下期或子公司,需在會計年度終了後75日內公告申報年報,自2023年開始施行。目前15家期貨商中有13家適用新規。

其次,考量尚未公開發行股票的期貨商,目前募資沒有明確法源依據,並衡平考量期貨商受行政處分對其整體業務發展影響,金管會此次明訂期貨商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的法源依據,將可退回期貨商辦理申報現增或募集公司債。

最後,金管會針對證期監理一致性增訂3項修正。首先,現行規定允許特別盈餘公積累積已達實收資本額50%者,可將超出部分的半數撥充資本。為增加期貨商財務運用彈性,此次比照券商規範,放寬為累積已達實收資本額25%者,可將超出部分全數撥充資本。

再者,為因應公司法增訂,增訂規範期貨商分派盈餘或撥補虧損應依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的財報辦理。最後為強化對期貨商海外投資監理,明定期貨商海外事業發生重大事件起3個營業日內需通報,並增訂期貨商可向金管會申請核准增加對海外事業投資。

高晶萍表示,目前有5家期貨公司的特別盈餘公積提存超過實收資本額25%,其中4家為金控子公司,提存率介於25~49%間。若公司決議收回超出的特別盈餘公積轉作股本,最快明年可透過發放股票股利方式收回,強化資本強度之際亦增加股票股利發放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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