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一名葉姓男子與未成年少女交往,去年8月間前往商旅開房間時,葉男提議少女拍下數段露臉的性愛影片,事後還要求少女自拍裸照與自慰影片。台中地院法官認為,葉男明知少女未成年,卻多次邀約發生性關係並拍片,已嚴重影響少女身心發展,故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罪,應執行3年8月徒刑。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葉男透過遊戲軟體結識未成年少女A,並發展成男女朋友關係,去年8月間,葉男與A女相約某間商旅開房間,葉男要求拍下性交過程,向A女說,「如果妳愛我的話,就同意我拍性交過程影片」、「情侶之間這種事很正常」等語,A女不敢拒絕後,葉男接續拍下4段影片。
同年10月間,葉男透過手機與A女視訊,期間再度向A女表示,「愛我就要答應我」、「不然就分手」等語,誘使A女拍下露臉的裸照與自慰的影片,再由A女傳給葉男觀覽。全案經由A女報案,檢方偵結起訴。
葉男接受偵訊時,坦承在商旅拍下4段影片,也承認收到A女拍的裸照,但否認自己觸法,稱他並無情緒勒索,沒有向A女說「愛他就要答應拍攝」、「不拍就分手」等語。
台中地院法官勘驗A女證詞,認為A女前後證述一致,均表達是受葉男提議,且葉男情緒激動,才不得不答應的,採信A女說詞;此外,葉男也曾自承自己對另一半控制慾較強,有次因憂鬱症發作,所以特別想念A女,希望能與A女發生性行為,才數次請求A女拍攝自慰影片等語。
法官認為,葉男的行為的確符合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2項之「引誘」要件,故不採信葉男辯詞,考量葉男明知A女未滿18歲,卻只為了滿足個人慾望,利用少女情竇初開,判斷能力仍不成熟,引誘少女拍攝與製造性交影片,導致少女身心受創,故依犯引誘使少年被拍攝性交行為之電子訊號等罪,應執行3年8月徒刑,沒收影片。可上訴。
發表意見
中時新聞網對留言系統使用者發布的文字、圖片或檔案保有片面修改或移除的權利。當使用者使用本網站留言服務時,表示已詳細閱讀並完全了解,且同意配合下述規定:
違反上述規定者,中時新聞網有權刪除留言,或者直接封鎖帳號!請使用者在發言前,務必先閱讀留言板規則,謝謝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