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擔任國防部後備司令部副參謀長辦公室行政士官長的馬姓男子,被訴詐取未實際出差的誤餐費2萬3550元,台北地方法院判囚10年,台灣高等法院更二審依證人證詞認定,他有經士兵同意代領誤餐費,且確實轉交或購買零食置於辦公室內供大家使用,改判無罪。可上訴。
檢方起訴指控,馬男在2010年到2012年間,在出差派遣單的特定欄位登載不實內容共77紙,向不知情之營務官提出而行使之,致營務官誤為登載核銷簽呈,分別詐取未實際出差之誤餐費共計2萬多元。
更二審認為,無法證明馬沒有出差卻詐領誤餐費用,且依證人證稱,辦公室內確準備有餅乾、泡麵等零食供人員使用,馬男辯稱經士兵同意捺章代領誤餐費,並有確實轉交或得其等同意購買零食置於辦公室內供大家使用,非全然無據。
更二審認為,檢察官所舉證據未能使本院形有罪心證,原判決認馬男犯罪,尚有違誤,檢察官上訴請求從重量刑,亦非有據,馬男上訴否認犯罪,為有理由,應就一審判決予以撤銷,改諭知馬男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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