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年前陳姓退役上校參加年金改革陳抗,在立法院大門與警方爆發拉扯,導致左手小指開放性骨折截肢,他提起國賠訴訟求償,一審判決執勤的保六總隊須賠償20萬元,但二審認為,無法證明員警持紅色油壓剪與他發生拉扯致他受傷,逆轉改判警方免賠確定。
陳男提告主張,他2018年4月25日下午前往立院中山南路大門口參加年金改革陳抗,有民眾要將陳情書送進立院,拿鐵線綁住鐵門想拉開,保六警員為了維安,拿油壓剪要剪斷鐵線,不慎扯斷他左手小指,向保六求償300萬元。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判決保六總隊須賠20萬元,但二審台灣高等法院認為,陳男說他持繩索套住大門鐵欄杆與員警發生拉扯行為,遭紅色油壓剪長柄後端夾住拉扯而斷指,又說員警持油壓剪剪斷繩索時,他以手阻擋致左側第五小指遭油壓剪剪斷,前後陳述不一。
高院依警方蒐證影片認定,陳男用手持黃色鐵剪欲剪斷連結固定鐵門之鋼鎖時受傷,影片並未看到員警持紅色油壓剪拉扯或剪斷被上訴人小指之畫面,因無法證明陳的傷害是員警過失所致,逆轉改判保六免賠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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