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姓學生2014年就讀新竹市某國中,因對校方成績評量結果不滿,傅主張2019年司法院釋字784號解釋,各級學校學生包括小學生,如果覺得權利遭學校侵害,都可提出行政訴訟救濟,傅對學校提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一審認為,校方輕微的干預難以認為構成侵害權利,判決駁回其訴訟。可上訴。

傅因因病假而未參加排定之評量,參加補考後,其成績依校方評量辦法就超過60分部分以7折計算,故其第3次定期評量中補考科目之成績,以任課老師原始批改成績,折算後,分別為數學71分、英語76分、歷史65.25分及地理71分。

傅接獲第3次定期評量成績通知單,認為校方的規定計算成績部分,無明確法律授權而屬無效,提起行政訴訟。

北高行政法院更一審認為,傅參加第3次定期評量所補考之系爭4科,均屬及格,且為單一、個別科目之成績評量,未導致其須補考、重修、無法畢業或究為取得畢業證書或修業證明書差異之結果,亦無須另行支付何費用。

合議庭認為,成績之評量是學校為履行教育任務對於學生學習成效所為之評斷,縱使傅補考之成績評量結果,未能符合其主觀的期待,對傅是顯然輕微的干預,難以認為構成侵害權利,駁回其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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