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姓婦人因台商丈夫與大陸劉姓員工結怨,自稱是「張姓女子」委託台灣徵信社沈姓副總及范姓員工到大陸對劉潑硫酸;沈及范在大陸被逮且判刑定讞,分別服刑8年多及9年多獲釋,回台後,台北地方法院依重傷未遂罪各判刑3年及2年10月,但免其刑之全部執行。可上訴。
2008年7月14日上午,范男受沈指示,尾隨劉到某醫院停車場,劉一下車,范就將整瓶硫酸朝劉臉上倒去,除身體多處受傷,也遭毀容重傷害;劉後來向深圳市公安局報案,2012年間,沈、范自認事隔多年,潑硫酸案早已煙消雲散,沒想到2人一進大陸,就被公安逮捕。
沈男遭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判刑10年確定,他服刑期間減刑3次,實際執行刑期8年3月又16日,而於2020年6月17日執行刑滿釋放;范判刑12年確定,服刑期間減刑4次,實際執行刑期9年8月,去年4月12日執行刑滿釋放。沈及范回台遭台北地檢署起訴。
台北地院認為依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規定,大陸地區現在雖因事實上之障礙為我國主權所不及,但在大陸地區犯罪,仍應受我國法律之處罰,沈、范2008年在廣東省深圳市的犯行,即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自應適用中華民國法律論處。
合議庭沈、范與被害人素不相識,竟為牟一己私利,由沈指示范持硫酸朝被害人左側面部潑灑,非但導致被害人於長期治療之過程中,承受巨大之身心痛苦及生活諸多不便,且因外觀變形,造成心理創傷並影響人際關係,考量2人犯後已坦承犯行,各判刑3年及2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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