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一名李姓男子先前遇見一名從安置機構脫逃且迷路的身心障礙女子A,未料李男佯裝載A女至警察局,實際上卻將A女帶往一處山區工寮強行性侵得逞。橋頭地院審結,依對精神障礙及心智缺陷之人犯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刑8年。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李姓老翁2019年某日晚間在高雄一處卡拉OK店前,遇見自安養機構逃下山,因迷路而向店家求救的A女,李男則在店家的央求下協助帶A女前往警察局或返回安養機構。
未料,李男明知A女為精神障礙、心智有缺陷之人,卻仍將A女載往附近山區一處工寮,不顧A女意願之下,強行觸摸A女胸部並發生性行為1次,隔日李男搭載A女搭乘計程車後離去,A女搭車前往醫院後將昨晚經歷告訴醫護人員,全案才首次曝光。
李翁接受偵訊時,坦承觸摸A女胸部,但否認曾侵犯A女,稱當時是A女主動將褲子脫掉,還替他自慰,且他根本無法勃起,根本不可能性侵A女等語。
橋頭地院審理時,認定A女雖然有精神障礙與心智缺陷,但對於案發細節記憶清楚,可以清楚描述過程,並說出李翁曾「用尿尿的地方性侵我」等語,認定李翁的罪嫌。
法官指出,李翁明知A女為心智缺陷之人,深夜獨自在郊區無助求援,不但未加扶助,竟還心懷不軌,利用搭載A女離開的機會強行性侵得逞,犯後始終不認罪,未見有反省之意,酌情後,依對精神障礙及心智缺陷之人犯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刑8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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