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有名家具行的送貨司機,運送床架到1名女子租屋處裝設完畢後,因忘記讓女子簽收出貨單,於是在返回女子租屋處,豈料,他竟性侵女子得逞;男子在警訊、偵訊時矢口否認犯行,直到被起訴後才坦承犯行,他一審被判強制性交罪判刑4年6月,他上訴後,向法官求情老母與幼子全靠他賺錢扶養,也稱自己只是「用手壓制」;二審法院最終維持原判,駁回男子上訴。
依據判決書記載,109年9月間,有名男子當任家具行的送貨司機張姓男子,開貨車到1處租屋處幫忙女子阿芳(化名)裝好床架後,因忘記給阿芳簽收出貨單,於是再次返回租屋處,豈料,張男竟然將阿芳推倒在床性侵得逞,阿芳遭他性侵11分鐘後,事後驗傷提告。
張男到案後,在警訊與偵訊時一概否認,直到被起訴涉犯強制性交罪嫌後,才改口承認犯行,還聲稱有提出和被害女子阿芳和解。
一審法院查名張男有盜匪、偽造文書、竊盜等多項犯罪前科,素行難稱良好,竟仍不思自省,未能尊重他人性自主權利,為滿足一己私慾,漠視女子性決定權及身體控制權,利用送床具道女子租屋處的機會做出性侵犯行,已經造成女子難以抹滅的心理創傷,應嚴予譴責非難,依強制性交罪判他4年6月徒刑。
張男上訴二審,他提出自己已經離婚,還要扶養有高血壓與白內障的母親,還要照顧1名7歲的兒子,他聲稱僅月收入3萬5千元要養活全家,他還表示只有用手壓制女子「惡性尚未重大」,請求判輕。
二審法官指出張男犯後態度不佳,毫無值得同情之處,且為和被害者取得和解、諒解,一審量刑符合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與公平原則,張男請求改判較輕刑責並無理由,據此駁回張男上訴,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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