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姓女子去年與丈夫丁姓男子,因丁母所遺「手尾錢」遺失事發生口角後,陳女將2歲10個月的幼女帶到海邊,走入海中後,造成被害女童溺水窒息而死亡,最高法院駁回陳的上訴,依故意對兒童犯殺人罪將陳判處有期徒刑13年,全案定讞。
去年1月22日晚間,陳女與丁男口角而心情低落,25日下午3點多,她獨自帶被害女童外出,26日上午10點多,她在苗栗縣通霄鎮白沙屯附近海岸邊,帶著被害女童一同自海邊走入海中,導致陳女及被害女童均遭海浪沖倒,跌落海水中,再經海浪推送回海邊。
被害女童因此溺水窒息,陳女見狀便將被害女童抱回堤防附近某處涼亭內,但未予以急救或向旁人求援,亦未及時通知丁男等家屬,被害女童終因溺水窒息而死亡。
一審及二審考量陳女帶被害女童一同自海邊走入海中,造成被害女童溺水身亡,無理剝奪被害女童之寶貴生命,嚴重違背兒童權利公約保障兒少生存權之意旨,考量案發後她已獲得丁男的原諒,將陳女判刑13年,陳提上訴,遭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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