櫃買中心表示,董事會另還通過下列規章修正案:

一、修正集團企業申請股票上櫃之補充規定等4項規章,將陳報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施行:

1.定已上櫃(市)投資控股公司之被控股公司申請上櫃時,仍須檢視已上櫃(市)之母公司最近四季扣除申請公司之合併個體營業收入或營業利益衰退不得達50%之規定,以防止投資控股公司空洞(殼)化之疑慮。

2.明定已上櫃投控公司之子公司擬於本國證券市場申請掛牌時,於符合一定條件下,該上櫃投控公司應設置特別委員會審議,及將審議結果提報董事會討論通過後再提請股東會決議,以強化已上櫃投資控股公司之股東權益保障及尊重其公司自治。

3.另併放寬已上櫃(市)投資控股公司之被控股公司申請上櫃時須降低持股至七成之時點限制,使其回歸與母子公司降低持股規範一致(即掛牌前符合規定即可)。

二、為明定境內華僑及外國人辦理開戶應備文件等事宜,修正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46條之5,將陳報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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