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經該局核定補徵109年度綜合所得稅新台幣30,000元,繳納期限至111年11月20日止,惟甲君於接獲補徵稅額繳款書後,未依限繳納稅款,亦未於繳納期限屆滿30日內申請復查,該局遂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後來甲君向該局申請增列扶養親屬,經重新核定更正應納稅額為25,600元,該局遂通知行政執行分署更正執行,惟甲君仍須就更正後之應納稅額25,600元,核算因逾繳納期間所應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一併繳納。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接獲稅額繳款書時,應於繳納期限內繳清稅款,若發現核定內容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時,請儘速向國稅局申請查對更正,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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