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黨產會認定為國民黨附隨組織的欣裕台公司,不滿將將旗下中影公司股權賣給郭台強妻子羅玉珍及莊婉均,但欣裕台不滿對方未出售華夏大樓分配利潤,提告求償24億多元,歷審敗訴,但台灣高等法院更二審逆轉,改判羅玉珍給付6億7812萬0778元,莊婉均連帶給付4億1562萬2413元,可上訴。

欣裕台提告主張,2006年4月27日與羅女及莊女簽約,約定2人以每股65元向其買受中影公司48364434股、總價31億多元,但契約內容約定須在3年內,中影要出售名下資產,欣裕台可以分享利潤,但2人以不正當方法阻止致華夏大樓無法出售。

台北地院、高院都駁回欣裕台的請求,案經最高法院發回,更一審仍認定,無法證明羅玉珍及莊婉均經欣裕台催告後仍拒絕履行契約,華夏大樓未出售2人不須負賠償責任,判決欣裕台敗訴、羅及莊女免賠償。

但高院更二審參酌華夏大樓在2009年4月27日之價值為26億0246萬4847元,羅玉珍2人未履行約定之義務,致欣裕台受損害10億9374萬3191元,依羅玉珍、莊婉均之出資比各為62%、38%計算,羅、莊須各賠6億7812萬0778元、4億1562萬2413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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