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姓民眾3年前到一家牛仔服飾店工作,不料上班第1天與老板一同搬運木櫃,該木櫃突然破裂劉因此受傷,在家中休養後老闆竟要其此後毋庸到職,劉提告求償,台北地方法院判決,老闆須賠償醫療費用、不能工作損失及精神慰撫金共15萬5625元。可上訴。

劉說,自己到牛仔服飾店擔任服務人員、約定月薪3萬元,但首日上班受傷致右膝挫傷傷口長3 公分、左小腿挫傷傷口長10公分、左 大腿急性肌膜炎,以及左骨骨頸骨折等傷勢。

劉表示,自己雖仍繼續到班,但老板在2020年7 月18日要求其先在家中休養並清償同年月13日至當日共6 日工資6000 元,同月21日至22日請事假2日後,老闆竟要其此後毋庸到職,只在於同年8 月2 日、同年9 月間給付7995 元、5000 元後即未予聞問。

經劉姓民眾提告求償,台北地方法院認為,劉主張木櫃突然破裂發生事故受傷,老闆告親自收受開庭通知且合法送達,卻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堪謂劉的主張為真實,判決老闆須賠償15萬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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