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財產不論是否發生所得,信託受託人皆應於每年1月底前填具上一年度信託財產等相關資料辦理申報,每年1月若遇連續三日以上國定假日,申報期間延長至2月5日止,今年1月因適逢春節假期及2月5日為例假日,故申報截止日順延至2月6日。
若受託人未依限辦理信託財產申報,在稽徵機關未調查或未經他人檢舉前,已自動補申報者,可按應處罰鍰減輕二分之一。但短漏報信託所得額在新台幣6萬元以下者,則可免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信託受託人於信託成立後,應向受託人戶籍所在地或營利事業登記地的國稅局申請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並依所得稅法第92條之1規定於每年1月底前向所轄稽徵機關申報上一年度各信託之財產目錄、收支計算表、受益人各類所得明細表及相關憑單。
信託財產不論是否發生所得,信託受託人皆應於每年1月底前填具上一年度信託財產等相關資料辦理申報,每年1月若遇連續三日以上國定假日,申報期間延長至2月5日止,今年1月因適逢春節假期及2月5日為例假日,故申報截止日順延至2月6日。
若受託人未依限辦理信託財產申報,在稽徵機關未調查或未經他人檢舉前,已自動補申報者,可按應處罰鍰減輕二分之一。但短漏報信託所得額在新台幣6萬元以下者,則可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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