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財產不論是否發生所得,信託受託人皆應於每年1月底前填具上一年度信託財產等相關資料辦理申報,每年1月若遇連續三日以上國定假日,申報期間延長至2月5日止,今年1月因適逢春節假期及2月5日為例假日,故申報截止日順延至2月6日。

若受託人未依限辦理信託財產申報,在稽徵機關未調查或未經他人檢舉前,已自動補申報者,可按應處罰鍰減輕二分之一。但短漏報信託所得額在新台幣6萬元以下者,則可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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