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在電腦軟體公司擔任業務的吳姓男子,2021年底與有負責業務往來的公司一同聚餐,見女OL的主管喝醉,好心幫忙她攙扶酒醉的主管去搭計程車,沒想到主管離去後,吳男竟在暗巷中起色心,抱住OL狂親,嚇到對方報警提告;法官依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性騷擾罪,判處吳男有期徒刑4月,可易科罰金。
據判決書指出,吳男與女子任職於不同公司,雙方公司有業務往來,2021年12月30日晚間,2人與其他公司同事在北市某羊肉爐聚餐飲酒,因女子主管酒醉欲返家,吳男便協助該主管通知代駕,並與女子一同攙扶該名主管搭車。
沒想到主管離去後,吳男進趁機在巷口從正面環抱女子並親吻對方臉頰、嘴唇,女子不甘受辱,報警提告。
法庭審理時,吳男坦承犯行並當庭向女子道歉,不過至今未賠償女子或徵得其諒解。
法官審酌吳男僅因一時衝動,乘女子不及抗拒而對其性騷擾,顯欠缺尊重他人身體自主權利之觀念,更造成女子心理傷害,行為實屬不該;考量其並無任何犯罪前科紀錄,素行良好,依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性騷擾罪,判處吳男有期徒刑4月,可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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