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金融監管研究院院長孫海波8日在大陸官方微信號「金融監管研究院」撰文指出,大陸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出爐,多處涉及金融系統。如果用最簡單的總結概括本次調整,就是凸出「功能監管」四個字。

孫海波稱,1.在原先大陸「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基礎上組建「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主要是:

(1)把人民銀行的對金控集團籌建和日常監管職責畫入,有關金融消費者保護職責畫入。

這是為了強化對金控集團日常監管非常重要的舉措,因為央行的宏觀管理職責決定了對金控的日常監管缺乏基層管理力量。宏觀審慎局僅局限於央行總部的管理部門。畫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後,可以依託滲透到省或者地級市的分局實施日常監管。

目前金控集團准入節奏仍然非常慢,只有幾家央企金控批復,還有地方金控北京金控。民營金控僅有萬向集團籌建。2022年9月,中國人民銀行審查並批准了深圳市招融投資控股有限公司的金融控股公司設立許可,並同意其更名為招商局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據瞭解到的至少還有30家地方金控也在籌備申請金控集團,還有幾家互聯網金控集團需要納入監管。

規則層面金控集團已經出台的有關聯交易管理辦法,未來還有金控集團的資本管理辦法。

(2)把原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投資者保護職責畫入。

總體上凸出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的投資者保護職責,真正把金融的行為監管職責全部集中過來,不論是證券行業、保險行業還是銀行業都集中在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3)功能監管凸出,打破機構監管的原則。

看似很小的變動,但實際上是意義深遠的大變革。

這就意味著未來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對所有金融機構都有執法權,不僅僅是銀行保險,對證券公司,對基金公司都有執法權,主要是基於投資者適當性保護,銷售過程,售後金融產品資訊披露,具體到比如雙錄要求,靜默期等,具有統一監督管理職責。

孫海波表示,2.發改委企業債的發行審核職責畫入證監會:

根據《關於企業債券發行實施註冊制有關事項的通知》(發改財金〔2020〕298號),其實發改委將具體的企業債審核工作,早已下放給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和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二者分別為國家發展改革委指定的企業債券審核機構負責企業債券審核工作。

這次徹底將企業債的具體發行審核職責畫入證監會,意味著未來企業債和公司債將進一步規則層面趨同,審核工作可能交易所、中債登、交易商協會並存;也可能逐步集中到交易所註冊。

關於債券統一監管的建設,其實2021年人民銀行之前牽頭其他五部委發布過《關於推動公司信用類債券市場改革開放高品質發展的指導意見》,基本邏輯就是要統一信用債的評級、資訊披露、監管尺度、登記結算制度體系、投資者保護、交易、發行環節等。

但是注意此次機構改革之後,初步看銀行間債券市場包括銀行間信用債市場仍然是人民銀行主管機構,交易商協會負責具體落實,協會不屬於行政機構,但可能也會變動。

孫海波指出,3. 人民銀行縣級分支機搆改革:

這也是人民銀行機構改革一直以來討論最多的地方。

此次改革,人民銀行重回31+5的分行體制,外加地級市的中心支行,不再保留縣級支行,相關許可權上收到地市級中心支行。

此前一直有流傳的部分人行的縣級支行人員並到銀保監會,此次組建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強化消費者保護的職責,勢必要加強基層力量,縣級支行部分人員編制很可能會進行畫轉。

從各自的定位看定位歸屬,央行的職責更宏觀,銀保監會的職責更具體,更體現出縣域金融監管亟待補缺。

孫海波稱,4.地方金融監管局強化7+4地方金融監管職責:

地方政府設立的金融監管機構專司監管職責,不再加掛金融工作局,金融辦公室職責,關於地方金融和風險防範,主要可以從去年起草的地方金融條例,還有金融穩定法徵求意見稿來大致窺見一二。

大陸國家層面統一的地方金融監管立法,為地方金融監管規則的上位法依據。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監督管理地方金融組織的具體規定,報金融委辦公室備案。

(1)適用於7類地方金融業務的組織類型,4類地方金融組織參照適用。

7類是指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區域性股權市場、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

4類是指地方各類交易場所、開展信用互助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投資公司、社會眾籌機構。

(2)明確地方和中央關於地方金融管理的職責分工。央行銀保監會和證監會負責地方金融組織的規則指定和指導,但是具體擔風險擦屁股的責任還是地方政府擔著,本著屬地原則。該補充資本的需要補充資本。

(3)明確地方金融機構,原則上不得跨省展業。

這其實和去年底商業銀行法規定的地方城商行和農商行不得跨區域經營是一個思路。可以通過設子公司和異地兄弟公司合法規避(成本層面考慮還是比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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