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規模營業人依規定申報者 可按進項稅額10%在查定稅額內扣減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表示,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如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有營業商號名稱、統一編號及營業稅額之憑證,除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不得扣抵者外,於每年1月、4月、7月、10月的五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可按當期各月份進項憑證稅額的10%扣減查定稅額,惟查定稅額未達起徵點者,不適用之。又如進項稅額10%超過查定稅額者,次期得繼續扣減。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表示,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如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有營業商號名稱、統一編號及營業稅額之憑證,除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不得扣抵者外,於每年1月、4月、7月、10月的五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可按當期各月份進項憑證稅額的10%扣減查定稅額,惟查定稅額未達起徵點者,不適用之。又如進項稅額10%超過查定稅額者,次期得繼續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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