罹患肌肉萎縮症的李姓重度障礙者,申請心障礙者自立生活支持服務,但新北市政府社會局處分個人助理時數為60小時,李委由律師提起國內首宗身障者個人助理時數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6日判決撤銷60小時個人助理的處分,由社會局適法裁量後決定。可上訴。

李姓女子在2020年6月15日向新北市社會局申請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支持服務,經社會局委託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於同日至李家中進行家訪評估後,核定她之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支持服務內容「個人助理每月核定時數60小時,同儕支持服務,福利身分別為為低收入戶,於每月核定之個人助理時數內全額補助個人助理服務費用。」

李對於新北市政府社會局否准個人助理每月核定時數逾60小時部分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核給個人助理每月核定時數684小時之行政處分。

北高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為,新北市社會局核定李之個人助理每月時數為60小時而否准逾此時數之申請,並未依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服務需求評估及證明核發辦法、服務辦法之相關規定,循序踐行需求評估、籌組專業團隊確認評估結果,及以書面通知原告、依需求評估結果,經原告及同儕支持員共同擬訂自立生活計畫,始由被告審查核定之法定正當程序,已屬違法。

合議庭認為,社會局只以2020年補助計畫之預算規模,核定李之個人助理服務每月時數為60小時而否准逾此時數之申請,顯未依系爭規定及意見意旨,以李為主體及決策中心,尊重李本身意願與偏好,盤整、協調各機關提供之福利服務資源有裁量怠惰之違法。

合議庭指出,社會局除已核給原告之個人助理每月時數60小時外,應再核給李自立生活所需之個人助理時數若干,尚待社會局告踐行應行之法定程序,並為適法裁量後決定,李請求作成再核給其個人助理每月核定時數684小時之行政處分,此部分無理由,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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