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姓男工程師提告指控,許姓女空姐與他在有婚約之共識下交往約2年,但對方後來竟與他人交往,范男提告求償,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判許須賠25萬元,但北院二審認定,無法證明范男贈與許女生活費及黃金手鍊等與締結婚約有何關聯,逆轉改判許女免賠確定。
范男主張,與許女交往期間每月給付她生活費3000元共20萬元,他也贈與許女黃金手鍊及不明材質戒指2枚,價值合計2萬元,但他發現許女另與第三人交往而違反婚約,請求法院判令許女賠償他損失。
但許女說,與范只是單純交往,並未訂有婚約,剛交往時他曾經贈與2枚不鏽鋼戒指,但當時剛交往,並無論及婚嫁,她也未收取范的黃金手鍊,更無拿每月生活費3000元,范不得請求任何損害賠償。
台北地院二審認定,范男就算有贈與許女戒指,但其未證明贈與時間或許女收受戒指與其所主張兩造訂有婚約之關聯,且他也無法與證明贈與生活費及黃金手鍊等與締結婚約有何關聯,判決駁回他的請求,許女免賠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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