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作歌手韋禮安與前東家福茂唱片對合約沒有共識鬧翻,福茂提起民事訴訟求償千萬元,一審敗訴,台灣高等法院二審認定,韋禮安只完成88首歌曲,尚未完成依合約約定之90首歌曲,判決須賠償488萬多元。可上訴。
福茂唱片提告主張,與韋禮安在2008年4月7日簽訂唱片及藝人經紀合約書,但韋在合約有效之2018年7月11日以存證信函片面終止系爭合約,但該合約乃承攬契約,韋完成8張國語專輯或90首歌曲工作。
福茂說,韋禮安只完成4張國語專輯,1張EP,48首歌曲,合約效力仍應存續,他違反合約約定,須賠償15萬元、所失利益1038萬6433元,合計1053萬6433元。
台北地院一審判決福茂敗訴,但高院二審認為,合約合法終止後,韋導致福茂經紀費用損害之日數及他終止合約前之演藝淨收入,判決韋禮安須賠償所失利益488萬6012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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