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30日公告有關「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21條第3款規定之令,即開放外資可拿台股抵押借外幣。
金管會宣布開放架構後,將由證交所與集保公司研議相關配套措施,包含可參與對象、擔保品的指定保管機關、擔保品提交方式、更換擔保品及領回、處分、控管、擔保成數等作業細節及相關操作辦法,方案確定後將與外資溝通,確定後對外公布。
此次開放外資可用台股作擔保品,在境外借外幣,首要前提是想借外幣的外資,及接受台股作擔保品的境外券商或銀行,雙方都必須是台灣合格登記的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FINI)。
其次,以外資持有台股市值的「一定成數」(由證交所研議中),做為提撥擔保品的額度上限,並由提供擔保品的外資所委託的國內保管機構「逐日」控管額度。而擔保品如因違約而處分,應依規定向中央銀行及證券交易所辦理申報。
金管會指出,這項開放措施是今年美僑商會提出的白皮書建議之一,已取得央行同意,未來外資如有從事海外投資活動的資金需求時,可以用台灣上市櫃股票做擔保品獲取資金,不必賣出台股部位,有助增加外資資金運用彈性及持有台股的意願,進而減少以賣出國內股票作為取得資金的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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