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特光電前董事長賴大王2006年知悉公司財務報表重編將產生鉅大虧損,在重大消息未公開前,賣出持股減少損失3046萬多元,2007年檢方起訴後,歷經6次台灣高等法院更審,最高法院駁回賴的上訴,依內線交易罪將他判刑2年,罰金1000萬元定讞。已通知檢方啟動防逃機制。
同案被告、總經理室課長彭紹華被控因獲得賴大王的內線消息,提前拋售手中持有的力特光電股票,減少損失108萬多元,一審判他無罪、高院更四審駁回檢方上訴,彭紹華獲判無罪定讞。
賴大王在2005年12月擔任力特董事長、總經理並自行設立宏運投資期間,因金管會接獲檢舉力特有大量不良品藉試機而轉列遞延費用的情事,金管會於是指示證交所進行查核,證交所發函到力特了解存貨及不良品處理程序。
檢方指控,賴男因得知公司財報不符一般會計原則,如果重編財報將導致公司鉅大虧損,為了減少他所投資的宏運公司持有力特光電的股票,因股價下跌衍生損失,竟在重大消息公開前,指示彭紹華賣出持股,後來力特光電股票下跌,賴、彭事先賣股減少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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