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一間便利商店的游姓男員工去年與女同事A上班時,竟趁A女不注意之際伸手搭肩,隔著口罩親吻A女臉頰,嚇得A女報警。桃園地院審結,依犯性騷擾罪,處拘役30日,得易科罰金3萬元。緩刑2年。
判決書指出,游姓男子與A女為同事關係,均在桃園一間便利商店任職,2022年7月26日晚間9時許,游男與A女邊聊天邊整理超商商品,未料游男竟趁A女不注意之際,突然伸手環搭A女肩膀,隔著口罩親吻A女的左側臉頰,讓A女深感不適,前往警局報案。
游男接受偵訊及法院準備程序中均坦承犯行,法官核對A女在警詢的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5張,足以認定游男的自白與事實相符,此案事件明確,堪認游男罪嫌,依法判刑。
桃園地院審理時,法官認為游男是成年人,竟為了逞個人慾望,趁A女不及抗拒之際,對A女性騷擾,行為實在不當,考量游男認罪,無前科,且此案為隔著口罩親吻,游男也願意與A女調解等一切情狀,認為此案的刑期暫不執行較適當,依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性騷擾罪,處拘役30日,得易科罰金3萬元。緩刑2年,並需於判決確定後1年內向公庫支付2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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