樣態一是在大陸擁有較大經營比重的台商,這類企業多有意向在當地A股上市,畢竟運用當地的資金開拓市場更有效率。但對於原本已在台上市櫃的企業,需額外注意證管法令規範,避免誤觸下市條款。
第二類要將產能外移且以出口為導向的台商。台商外移產能至東南亞或印度的急迫性在這兩年大幅提高,海外客戶已從建議有海外供應鏈到強烈要求限期開增第二生產供應點。
徐丞毅認為,移轉部分產能,包括人員外派、設備搬遷、技術轉移、當地產能利用率低落都會產生一系列跨境稅務管理議題。
最後則是經營困難或接班無繼的中國大陸台商家族企業。由於受到外部競爭激烈,土地、水、電與勞動成本高漲等影響,迫使台商將大陸資產一次性處分。
徐丞毅補充,這類台商若早期有取得不動產,則仍有機會在最後出場時獲利。但從尋找買方、交易談判到最後協助款項匯出提供完整建議,才能避免出售後無法在境外取得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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