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通過「桃園國際機場第三跑道」開發計畫的(二階)環評審查,吳姓民眾等21人不服處分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撤銷處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環保署的處分並無違誤,判決駁回訴訟。可上訴。

桃園國際機場公司為辦理「桃園國際機場第三跑道」開發計畫,提出環境影響說明書,環保署在2017年7月5日公告審查結論,認應繼續進行二階環評,桃機公司舉行公開說明會收集意見後,環保署在2018年2月12日召開「 範疇界定會議」, 並作成「確認本案可行之替代方案:零方案,即本計畫不開發」之結論。

桃機公司編製影評報告書初稿,由交通部於辦理現場勘察及公聽會後,於同年9月25日轉送環保署審查後,2020年環保署公告機場第三跑道環評報告書摘要及審查結論,通過開發計畫之二階環評審查,吳等21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環保署認為評估書之初稿已足以提供審查判斷所需資訊,得以預防及減輕開發計畫對環境造成之不良影響,達成環境保護之目的,而通過(二階)環評審查,並以原處分公告審查結論及系爭評估書摘要,於法並無違誤,判決駁回吳等人的訴訟。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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